质典库
一作“流泉务”。金代官营借贷、典质机构。世宗时,在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取息以助官吏禀给之费,名为“流泉”。各务设使、副一员, 掌解典诸物, 流通泉货, 并附设勾当官一员、攒典二人。大定二十八年(1188)十月, 又在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凡 二十八所。并制定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典肆规则。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值, 月利一分, 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两周年后逾月不赎, 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时, 写明质物人姓名, 物之名色, 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 收赎日勒合干人, 验之典官本, 并合该利息, 陪偿入官外, 更勒库子, 验典物日上等时估偿之, 物虽故旧, 依新价偿。仍委运司佐或幕僚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月具数伸报上司。除官贷及官营典肆之外, 尚有军借民钱, 民间借贷和典贷等的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