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罪行为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贩卖违背定程之度量衡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度量衡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1)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违背定程之度量衡。(3)本罪的行为是贩卖。贩卖是指一切售卖行为,不以先买入而后卖出,也不以多次反复贩卖为必要。行为人所贩卖的违背定程之度量衡,既包括贩卖行为人自己所制造或变更的违背定程的度量衡,也包括他人所制造或变更的违背定程的度量衡。(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图而贩卖违背定程的度量衡,才构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