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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从2008年10月1日(含)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的对外付汇。具体指以下两种情况:❶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实际对外付汇日期晚于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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