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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十三年(公元593年)二月,晋州刺史、南阳郡公贾悉达,隰州总管、抚宁郡公韩延等,因收受贿赂,被文帝下诏处斩“伏诛”。隋初定律,受贿不枉法者,一般不会处死刑,至此始开“以贿伏诛”之例,说明受贿之风已成,不得不以死刑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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