赁人屋而自起造案
南宋理宗年间,蒋帮先告李茂森租赁其店舍,未与主人商量,立定文约,便将店舍全部拆毁而起造新舍,官府认为李茂森起造新屋,从头一年十月初动工,到第二年三月未完工,前后近半年的时间,蒋帮先不可能一点不知,若蒋不同意起造新屋,何不于动工之时,便诉之于官,而偏偏要等待新屋落成之后。况且告成后,蒋曾有笔贴,要李告知起造费用。可见,一定是双方在动工之前已经商量好的,由蒋帮先出资,不然李茂森怎会愚笨到冒然捐金縻粟,为他人作事的地步。只因李茂森所报的费用钱数太高,蒋茂先兴讼,欲使其裁减钱数,并非要毁掉新屋,其中还有不实之情事,因两家是亲戚,不应因小失大,官府令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下公平,不得偏党,以五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