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陪
宋代系官佃户将承佃官田转佃于别人时收取的价钱。在晚唐以来官田私有化潮流的推动下,各类官田,客户承佃后,子孙相承,租佃岁久,已同世业,渐与民田一样进入流通领域。宋徽宗时期的官田出卖中,如原佃户在承佃土地上栽有桑枣果木之类,承买者除向官府输纳地价外,还要另出一笔钱“以酬佃人功力”,由官府转交原栽人户。此后酬价交佃现象日趋增多, 所酬之钱额与民田地价渐相接近, 至南宋遂出现“资陪”一词,专指转佃之酬价。如江西官田之设,到孝宗淳熙年间(1174—1189)已逾百年,“岁月浸久, 民又相与贸易, 谓之‘资陪’ , 厥价与税田相若。”而且法律亦予以承认和保护: “著令有资陪之文, 立契有牙税之输。” ( 《陆象山先生全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