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倍数确定适用累进税率的一种税率制度。中国过去的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这种税率。纳税人月综合收入额超过地区计税数的3倍以上的部分,即按超倍累进税率征税,共分为20%、30%、40%、50%、60%等5个税级。
超倍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也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现为个人收入调节税所采用。它将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四个档次,对每一个档次确定一个计税基数,每月个人综合收入未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不征税,从超过基数三倍的部分起,按不同超倍数额,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计征。课税对象超过基数的倍数愈多,适用税率也就愈高。(参见“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