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chē-chuánshuì〈名〉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按规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旧时的一种税名 旧时的一种税名捐(捐税;租~;国~;杂~;苛~) 籍 各种税和捐:捐税 税捐 各种税和费:税费 国家规定的正税:课本 税种中规定应课税的项目:税目 征税的名目:税名 按户分摊的税:门摊 农业税:农赋 田科 田地税:赋(赋敛;田赋) 粮(钱粮;余~) 租(租刍;租籍;租课;田租;赀租;课租) 税(税课;税租;僦税;地税;田税;贡税;夏稅;税赋;赋税;资税;土地税)银课 调敛 钱谷 谷籍 耗登 关石 地征 田课 田输 土地税和劳役税:地丁 财产税:资课 车船税:船税 舟算 商业税:市租 市场税:估(估税) 市税 晚清起实行的一种商业税:厘税 厘捐厘金(厘金税) (国家规定的税收种类:税种) ☚ 税种 赋税 ☛ 车船税汉代对车、船所有者征的税。车船税始于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为筹措军费,“初算轺车”。《汉书·食货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两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凡不是身为官吏,又不是三老,亦非北边骑士者,有轺车1辆,纳税120钱,商人则加倍征收。船长5丈以上者纳税120钱。轺车及船只为水陆交通工具,不易藏匿逃税,课征易看,税源丰富。车船税与缗线税一样,属临时性课征,后与缗钱税同时废止。 车船税Vehicle and Vessel Use Tax原称“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中国对行驶于国家公共道路的车辆,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和领海港口的船舶所征收的税。1951年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船使用牌照税由车船使用人缴纳,以每辆或每吨为单位,课征固定的金额。开征地区及征免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订。1986年改称“车船使用税”。2007年1月改称现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