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工龄计算1963年9月13日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中规定:(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2)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