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区营业税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对工商业的营业收入和纯收益征的税。1941年10月开始征收。由于边区经济落后,为了扶持工商业的发展,抗战初期没有征收营业税。1939年和1940年,以寒衣代金方式,先后向商人筹集20万元和40万元,作为补充前线抗日战士冬衣之用。1941年改寒衣代金为营业税。1941年10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分为固定营业税、临时营业税、烟酒牌照税和牲畜买卖手续费4种,以营业纯收益为课税标准,按累进税制征收。固定地点的工商业者,征收固定营业税,纯收益不满400元者免征,400—600元者税率2%,6万—8万元者征20%,即为最高税率。流动性商人,在销售地点一次征收临时营业税,纯收益不满100元者免征,100—300元者税率2%,6万—8万元者30%,即为最高税率。烟酒牌照税分为7等。牲畜买卖手续费为成交额的5%。公营商店免交营业税。合作企业减半征税。由于商人帐簿不全,纯收益难于掌握,实际上由各地组织评议委员会通过调查和民主评议征收。1942年和1944年,边区政府对上述暂行条例修订两次,主要是提高了税率 (固定营业税最低税率从2%分别提高为3%和4%,最高税率从20%分别提高为30%和35%),临时营业税改为以营业额为标准课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