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的倾覆、毁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轮船、飞机关于“正在使用中”的含义,参见“破坏交通工具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并且还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关于“倾覆、毁坏”,参见 “破坏交通工具罪。”有无严重危害后果,是区分此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虽有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