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外国在华直接投资
20世纪初进入的外资。一般为在中国的外侨投资。外侨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受中国法权管辖的外国公民和不受中国法权管辖的外国公民。中日甲午战争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相继依据片面优惠待遇取得在华直接投资权,直至抗日战争爆发,外人在华投资一直以直接企业投资占最主要形式且呈不断上升趋势。1902年、1914年、1931年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年份,外人在华企业投资分别是503.2百万美元、1067.0百万美元和2493.2百万美元,分别占其同年对华投资总额的63.9%、67.3%和78.1%,到抗战爆发前夕,已占80%以上。在这些投资中,外国政府投资占1/4,其余3/4均为私人企业投资;投资领域主要是交通运输、进出口、制造业、房地产和银行金融等国民经济重要部门。
外人在华直接投资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引入先进的机器设备、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培训了一批懂技术的产业工人,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中国得到推广,解决了落后国家依靠国内资金积累难以解决的许多困难;另一方面,外资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运用它们的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压迫、排挤、吞并着中国的民族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