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大体相似的标记的商标。有两种情况:(1)商标名称的读音相同,如“果珍”饮料、“果汁”饮料、“果贞”饮料,使消费者容易混淆。(2)商标的图形,颜色相同。例如,“长城”与“八达岭”商标均以几乎相同的长城图案为标记,使消费者难于分辨。近似商标是被禁止的。
近似商标
两个以上的商标使用者的商标,因其主要构成部分上相似或近似,在流通或消费中使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可能使销售者或消费者发生出处、质量误认的商标。衡量商标是否近似,通常有三项标准: (1) 读音是否近似; (2) 外观是否近似;(3) 意思是否近似。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近似的规定主要有: (1) 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2)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