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Charter of the Far——East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1946年1月19日《盟军最高统帅总部特别通告》的附件。主要内容是:法庭由中国、前苏联、美国、英国、荷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等11国的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就法官中指派1人为庭长,开庭的法定人数为6人,判决采取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庭长的投票即为决定票。法庭有权审判及惩罚被控以个人身份或团体成员身份犯有各种罪状包括破坏和平罪的远东战争罪犯。《宪章》对法庭“管辖权及一般原则”、“对被告公正审判之保障”、以及“法庭之权力与诉讼程序”的规定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大体相同。不同的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判决不得上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则规定“盟军最高统帅有权随时减轻判决或加以某种修正,但不得加重。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首要战犯进行审判的主要法律文件。1946年1月19日发布。宪章共5章17条,是战争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章程。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公布。共17条。主要规定法庭的组织、管辖权、权力、审判程序和法律判决效力。 ☚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国事罪 ☛ 000041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