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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由于义务人拖延履行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其交纳的一种罚金。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可见,迟延履行金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一样,体现了对义务人拖延履行的惩罚。但支付迟延履行金,只适用于金钱之债以外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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