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
为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的条例。2002年12月6日,《退耕还林条例》 由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该 《条例》。共6章,分总则,规划和计划,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资金和粮食补助。
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❷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❸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❹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 (草) 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 (草) 所有权; 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 (草) 所有权由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