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情形: (1)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这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法律、法规; (2)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法规的这一条款而行政机关错误地适用了另一条款; (3)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两个或几个有关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仅适用其中某一个法律、法规,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其他不应适用的法律、法规; (4)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适用法律、法规的两个或几个条款,而行政机关仅适用了其中某一个条款,或者该行为只应适用某一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行政机关却另适用了其他不应适用的条款; (5) 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 (6)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特别法而适用了一般法。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因是行政机关对事实的性质认定错误、忽略事实的有关情节、对法律和法规的理解错误、在法律规范冲突时未遵循正确合法的标准选择适用法律规范、对法律和法规不熟识或工作马虎、粗枝大叶等。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全部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