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选举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选举法xuǎnjǔfǎ规定国家和地方人民代表选举事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于1953年3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普选产生,对普选的领导机构、组织原则、选民资格和权利,以及选举方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必须指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解放日报》1953.3.3) 选举法xuǎn jǔ fǎ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1889年傅云龙《游历日本图经》卷十九:“众议院照选举法所定公选议员。”1903年特社译《世界通史·近世史·第四期》:“中立者又欲改选举法,以矫议会之弊。”1912年1月26日伍廷芳《复袁世凯电》:“前与唐代表订定国民会议选举法已经彼此签字,其后阁下撤回代表,并欲消灭已经签定之条款,本代表始终不允,两方谈判不能复合,中外人士皆虑和议之终无结果。” 选举法有关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问题的专门法律。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选举意识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般只规定代表机关的选举程序,但也有例外。例如,保加利亚选举法自1976年起也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法院的组成程序;古巴选举法规定部长会议和地方人民权力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组成程序;尼加拉瓜1984年选举法也规定了总统的选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法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的专门法律。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选举法,此后,分别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选举法。 选举法主要规定关于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组织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之总和。选举原则,一般指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秘密选举和自由选举。选举组织,指主持办理国家选举事务的机关,一般分常设的和临时的两种。选举程序,指选举的具体规则和活动程序,包括选区的划分、选民资格的确定、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提出候选人、开展宣传和竟选活动、初选或预选、规定投票制度和当选计票制度等。上述这些内容,一般都必须由国家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及选举法中有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国家的选举法。我国选举法的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里。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选举的原则、组织和程序的决议、决定中的法律规范,也是我国选举法的构成部分。 选举法规定有关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制度和程序的法规的总称。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选举包括关于国家代表机关、国家元首、地方行政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一般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选举法。中国的选举法是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选举法专门规定选举制度的法律。多数国家只制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法律,有的还制有选举总统和地方行政首脑的法律。一般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具体程序和享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所应具备的资格等。 选举法 选举法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和程序的法规的总称。为各国政治制度所决定。是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依据。世界各国分别制定了有关国家代议机构、国家元首以及地方政府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但多数为代议机构的选举法。我国的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和程序的法律。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我国现行选举法,是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1982年选举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种类物 保险法 ☛ 选举法electoral law 选举法elector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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