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汇兑帐户
邮电部门办理邮政汇兑业务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往来帐户。邮电部门用以办理汇兑资金的存取和上下级之间汇兑资金的调拨结算。为了加强邮政汇兑资金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曾联合下达了邮政汇兑资金调拨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在银行开立的邮政汇兑帐户专供办理省际和省、县之间的汇兑资金结算,不准支取现金。县、市邮电局及所属支局、所开立的邮政汇兑帐户可以存取汇兑资金和办理上下级之间的结算。省际之间互寄的兑付汇票款,采用异地托收承付方式(现改为异地委托收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县、市邮电局及所属支局、所向开户银行支取汇兑资金,应按季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参照以往业务规律,编制季度(分月)邮政汇兑资金收支计划,于季度开始前送经开户银行核定后执行。银行按收支计划执行,如开户邮电局、所未按期编制计划而要求提款时,银行应拒绝付款。如发生计划不足,需要超支时,可向银行提出追补计划。开户邮电局、所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时,将当日业务收支结清,除留存周转金外,必须将现金余额送存银行,不得移作别的用途。邮电局、所每日向银行结算时,应填送汇兑差额报告表(表内列报收汇、兑付余额)备核,银行有权检查汇兑帐目,如发现挪用冒领,应即提出纠正并报上级行、局处理。
县、市邮电局每半年或每季将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余额通过银行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 县、市邮电局下属的局所按月将帐户余额通过银行上划县、市邮局。
为加快邮政汇兑资金的清算,保证邮政汇款的及时兑付,198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邮电部通知规定,县以下邮电局、所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划拨时限改为5天一次;县与省之间改为10天一次;省际间改为10天结算一次。
邮政汇兑资金往来帐户的存款或欠款均不计息,汇兑资金的调拨结算,银行也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