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叔清治私铸钱案
唐肃宗上元元年(公元760年),因开元、乾元、重轮三品钱通行日久,又遇荒年,一斗米价至七千文钱,以至出现了人吃人的现象。而民间私铸钱成风,使恶钱流行,物价更高。京兆府尹郑叔清捕捉私铸钱者,数月间,杖杀八百余人,犹不能禁止。唐律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备,而未铸者,徒二年;作具尚未备者,杖一百。”此规定对私铸钱者的处罚已是够严厉的。流三千里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连仅有其谋,尚未有铸具者,都要处杖一百之刑。但虽有此律,私铸仍不能禁止,反而更加严重,以致影响到当时人们的生存,流放已不足以惩戒盗铸者,于是京兆尹郑叔清对盗铸者以死刑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