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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程序。即交由刑部审定。《清史稿·刑法志》: “雍正三年 (公元1725年),始将明律赎图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然自康熙现行例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交部仪处之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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