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门依其法定职权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的一种。由国务院各部、委、署、局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而制定。包括本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和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根据1990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由国务院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报国务院决定。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部门规章又称“行政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在不与法律、行政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渊源之一。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参照部门规章,即部门规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其效力;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不承认其效力。但是是否参照并非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要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民法院就应当参照,而不是可以参照可以不参照。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政府规章(见〔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或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国务院可以改变或撤销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 000062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