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子仪仆违禁杀羊案
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德宗即位后,用法严厉,百官震悚。其年十月,德宗因时为代宗治丧期,下诏禁天下屠宰。有郭子仪家仆隶(仆人家奴之类)违禁杀羊,用车载入长安城,被人发现。右金吾将军裴谞将此事奏告德宗。有人主张因郭子仪功高免于追究,但裴谞却坚持请德宗治仆隶之罪,并责郭子仪之过。唐律中没有违禁屠宰的正条,但它规定:因“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故如有在律在令皆无正条,又无相近律文可比事类推的“杂犯轻罪”,可按“不应得为而为之”的律条治罪;轻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仆隶违禁屠羊,是做了不应做之事,当按此律治罪,处以笞杖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