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府的婚姻法规。1931年7月通过。(1)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父母代订婚约,在法律上一概无效,无论男女得随时提出解除。(2)凡男子在18岁以上,女子在17岁以上,经双方同意自愿结婚者,婚姻登记处随时准其登记,自由结婚。(3)婚姻不满意时,男女双方都可提出离婚,向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子女由双方负担。但女子怀胎期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因离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提交法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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