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所得税
又称“分类税制”、“个别所得税”。 指对税法规定的各种来源不同的所得,分别课以各种不同的所得税的一种制度。如对土地、房屋所得,课以不动产所得税;对薪给报酬所得,课以薪给报酬所得税;对证券存款所得课以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等。英国于1798年最早创设了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所得税最典型的国家,后为综合所得税所替代。 分类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一般只限于税法规定的几种所得,非纳税人总所得;大多采用比例税率,采用课源法征收。 采用此法课征简便,能够控制税源,防止税款逃漏;不足点是不能按纳税人的能力课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