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名物 > 資產類 > 錢糧賦税部 > 賦税 > 酒榷 > 酒課 酒課 jiǔkè 即酒榷。《宋史·食貨志下》:“諸路酒課,月北歲增。”宋·蘇轍《論蜀茶五害狀》:“而商旅通行,東西諸貨,日夜流轉,所得茶税、雜税錢及酒課增羡,又可得數十萬貫。” 征收的税 征收的税征布 征收的赋税:征税 按常规征收的税赋:倒课 按户征收的税:户税 户算 户课 户调 政府对产销食盐所征的税:盐税 盐课 盐政 政府对酒所征收的税:酒税 酒课 酒租麴课 麴钱 麴蘖 政府对茶所征收的税:茶税 茶课 茶榷 对鱼户所征的税:鱼税 鱼租 鱼饷 鱼赋 鱼课 按坐商进货数量所征的税:住税 古代向不事生产者征收的税粟:闲粟 国家征收的赋税:官赋 官府征收的税赋:官课 官税 官租 客户交纳的赋税:客赋 农家以自给之余剩交纳的赋税:余税 以谷米缴纳的赋税:米课 交纳的田赋:赋纳 租输 租米 租委 在边地征收的赋税:边敛 边境上关卡所征的税:门征 关口所收之税:关征 对进口货物所征收的税:进口税 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税:关税 海关税 旧时水陆关卡对进出货物所征的税:关赋 海关税和厘金税:税釐 对妓女征收的税:花捐 ☚ 税钱 所欠的税 ☛ 酒课中国古代王朝对酒的征税与专卖。在周朝时禁酒,制酒是为祭祀,养老、奉宾之用。春秋战国时期多不禁酒,对酒的产销采取放任态度。秦国自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后,对酒实行重税政策:“令十倍其朴”(《商君书·垦令》),寓禁于征。古代禁酒是为了防止酗酒误国坏德,秦至汉初,灾荒战乱频仍,因此禁止民间以谷酿酒,对饮酒者亦重价重税。汉文帝景帝时期,农业恢复,酒禁始弛。武帝时,对外用兵,府库空虚,于天汉三年 (公元前98)“初榷酒酤”,对酒实行由国家垄断生产和销售的制度。昭帝始元六年 (公元81),宣布撤销酒专卖,由民间酿造,征酒税每升四钱。王莽时,又实行官酿官销,不久即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除北齐、北周行专卖外,多实行征税制。隋开皇三年(583)至唐代宗前,一百余年酒无税。唐朝后期,时而征税,时而专卖,交相为用。宋朝榷酤,其法因地而异。元朝前期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朝征酒税,收入贮于州县备用。清初禁酒,后期征酒税,收入留归地方财政。 中国各朝代课征酒税的方法不尽相同。西汉对酒店从量征收; 唐朝与专卖结合征收或并入其他税征收; 明朝对酒曲从量征收; 清朝对酒铺分户等征收。自西汉起的各历史朝代酒税与酒专卖制度交替使用,成为中国古代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