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收兑业务
银行收购黄金、白银的业务。在我国历史上金银曾作为货币同其他不同质的货币同时流通,并且各种货币之间可以互相兑换。当金银退出流通后,银行的金银兑换业务已经停止,我们现在用的“金银收兑”一词是从历史上沿用下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规定,金银收购工作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人民银行收购的金银范围包括: 矿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金银边角余料及“三废”中含的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