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的城市防洪
随着沿江经济带的逐步形成,城市防洪问题将日益突出。流域内有防洪问题的城市大致分二类:第一类是在山丘区、依山傍水沿江河发展的城市,部分城区低于江河洪水位,洪水历时短,如宜宾、重庆等;第二类是全城地面低于江河洪水位,洪水历时很长,依靠堤防保护的城市。它们主要在中下游沿江,如荆沙市、武汉市等。第二类城市的防洪问题一般都不能独立地自行解决,而应该纳入流域的防洪整体规划。1949年以前,沿江城市多处于防洪设施少的自然状态,少数城镇,如岷江与金沙江汇口处的宜宾、嘉陵江的合川、汉江的安康和襄阳等依靠历史遗留的城墙抵御江河洪水;长江口的上海市利用仓库、厂房的房墙或围墙抵御海潮。1954年大水后,长江中下游沿江城市,以防1954年洪水为标准,先后在南京、芜湖、安庆、九江等城市兴建防洪墙,对已有堤防的城市进行加高加固或改建防洪墙。1972、1980年虽两次研讨长江中下游防洪,确定长江中下游干流沿江城市,均以整体规划制定的防御水位标准(荆沙市45.00米、城陵矶34.40米、汉口 29.73米、湖口 22.50米、南京10.60米)和堤顶超高2米的要求加高加固或改造城市堤防。1987年确定全国25座重点防洪城市中,属长江流域的有成都、荆沙市、长沙、武汉、九江、南昌、安庆、芜湖、南京、上海10座城市。1993年确定全国增列5座重点防洪城市中属长江流域的有岳阳、黄石、合肥3座城市。城市的防洪标准应该高于其附近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