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法典。高熲、鄭譯等奉敕損益魏、晉、齊、梁法規制定。文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頒行。開皇三年,蘇威、牛弘等奉敕修定。新律删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等罪一千餘條。計《名例》、《衛禁》、《職制》、《户婚》、《庫》、《擅興》、《賊盗》、《鬭訟》、《詐僞》、《雜律》、《捕亡》及《斷獄》,凡十二篇,五百條。新律更定笞、杖、徒、流、死五種刑名;廢前朝孥戮相坐之法及鞭刑、梟首、轘裂諸酷刑;規定訊囚加杖不過二百,行使杖刑中途不得易人;將《齊律》十條重罪發展爲“十惡”大罪,又規定“八議”之制,貴族官僚享“例减”、“聽贖”及“官當”特權。此律於齊律多所沿襲。今不傳。參閲《隋書·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