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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变更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 (3) 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闲置土地; (5) 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6) 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 (7)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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