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宪法阿富汗曾于1922年、1930年和1964年颁布过三部宪法,三部宪法内容相似,都实行君主立宪制。1973年7月查希尔王朝被推翻,成立阿富汗共和国,1977年2月制定阿富汗共和国宪法。1980年4月卡尔迈勒政权制定《阿富汗民主共和国基本原则》,作为临时宪法。规定大支尔格会议 (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但长期未召开会议。革命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职能,任免革命委员会、部长会议、最高法院的成员和总检察长,宣布战争、停战和大选。革命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国家元首职能,统帅武装力量,由11人组成。国家最高权力执行机构为部长会议。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及省、市、县法院组成,法官由革命委员会主席团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