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希木误伤人命案
此案发生于1913年。新疆焉耆县蒙民阿拉希携侄子早都、乔尔朴找寻失羊,冒向宜牙子查问,双方口角争殴。宜牙子的外甥阿希木拢护,遭乔尔朴木棒击打,阿希木夺棒回殴乔尔朴,不料乔尔朴的弟弟早都跑至身后,以致棒头误伤早都左额角,致早都不久后身亡。审理此案的焉耆县知事徐坤认为:阿希木误伤早都致死,应依《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过失伤人至死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金。又依第四十五条:“罚金于审判确定后,令一月完纳,逾期不完纳,且无资力者,以一元折算一日,易以监禁。”将阿希木判为监禁,并呈请新疆司法筹备处核准。该处驳回重审,并上呈到大理院。理由是:查旧刑律载:“因斗殴而误杀旁人者,以斗杀论。若过失杀伤人者,准斗杀伤罪,依律收赎。”旧律将误杀与过失杀人区别明了,分别论处。今《暂行新刑律》虽无前项专条,“谅不至以误杀统归过失”。该县知事认为新刑律中关于误杀没有专条,在判词中写道:“误杀即过失杀也。”“本处遍查律内,实无原犯误杀,即拟过失之文”。而且《暂行新刑律》中除过失、疯病杀人有专条外,其余无论何项情形,应就杀伤人致死论处。后大理院的回复首肯了新疆司法筹备处的观点,并且补充道:《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三条伤害罪,只须犯人有伤害人的意思,并有伤害行为及结果,就能成立。其结果虽发生在犯人所预期以外的人身上,也不能谓非故意伤害罪。“盖有伤害人的意思,复生伤害人的结果,自有因果连络的关系。本案自应依刑律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科断,不能适用过失致人死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