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战法规和惯例1880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国际法研究院于1880年9月9日在英国牛津通过决议制定的关于陆战法规的手册,还称为《牛津陆战手册》。《手册》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其中主要规定,战争状态不允许暴力行为,除非是交战国的武装部队之间。不属于交战国武装部队的人不应作暴力行为。一国的武装部队包括:(1)正规军队,包括民兵;(2)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❶有一个负责的人指挥; ❷穿着制服或有可从一定距离加以识别的固定明显的标志; ❸公开携带武器。(3)军舰及其他军用船舶船员。每个交战国武装部队都必须遵守战争法规。战争法不承认交战国有使用对敌方法的无限制自由。被侵入的领土在战争结束前视为被占领;占领者只有属于暂时性质的事实上权力。第二部分是总则的适用,其中包括3个分部:第1分部是关于敌对行动的规定,分为3大节。 ❶关于个人的行为规则,对于无害居民、对敌方法、病伤人员及健康服务、死者、战争俘虏间谍和作了详细的规定。 ❷关于物的行为规则,对于伤害方法、轰炸、医疗材料作了规定。第2分部是关于占领领土的规定,分为4大节。 ❶定义; ❷关于人的行为规则; ❸关于财产的行为规则,包括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 ❹战争俘虏,包括在俘规则和在俘终止;(4)中立领土内扣留的人。第三部分是刑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