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海空军刑法国民党政权在统治中国大陆时颁布的军事法律。1929年9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1937年7月19日修正公布。共2编122条。第一编总则,规定了本法适用范围、对象、刑罚执行处所以及刑法总则的适用等问题。第二编分则又列17章,规定了叛乱罪、擅权罪、辱职罪、抗命罪、暴行胁迫罪、侮辱罪、盗卖军用物品罪、私造军火罪、纵火罪、掠夺罪、强奸罪、诈伪罪、逃亡罪、收容逃亡罪、损坏军用物品罪、违背职守罪及附则等。该法是国民党政权加紧对军队控制、镇压革命民主活动的军事特别法,它为国民党政权贯彻独裁内战方针提供了法律武器。 陆海空军刑法国民党政权于192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军事法律。共分总则、分则两编122条。 陆海空军刑法专门规定现役军人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适用范围为国民党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及在军事行动地区或戒严区域内犯特定罪的非现役军人。国民党政府于1929年9月25日公布施行,1937年7月19日再次修正公布。全文共122条,分为两编。第一编总则,计15条,主要规定了军人适用该法的一般原则,以及徒刑、死刑的执行处所。第二编分则,计107条,分17章,主要规定了叛乱罪、擅权罪、辱职罪、抗命罪、暴行胁迫罪、侮辱罪、盗卖军用品罪、私造军火罪、纵火罪、掠夺罪、强奸罪、诈伪罪、逃亡罪、收容逃亡罪、损坏军用物品罪、违背职守罪等16类、100余种与军人职责有关或相关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适用刑罚处罚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