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1950年至1959年我国征收利息所得税的基本法规。 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第63次政务会议通过,同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共1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凡在本国境内有利息所得的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或经付利息者为扣交义务人。征收范围是:存款的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税率为5%,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同时还对免纳利息所得税的范围、扣交义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1959年1月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决定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本条例即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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