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陈山殴妻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陈山殴妻案 陈山殴妻案此案发生在明朝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陈山为直隶省太平府当涂县人,正德五年(公元1511年)娶滕氏为妻。嘉靖八年七月十八日,陈山去县城,其弟陈琳将兄私养猪偷宰取利。同月二十三日晚,陈山返回见猪被杀,便责骂陈琳。陈琳谎说全家只瞒你一人,你妻亦曾吃肉。陈山怒骂滕氏杀猪不与说知,并赶入卧房,用手脚痛打滕氏胃胸膛各部,滕氏身负重伤,挣扎到陈琳房里辩理,因伤重跌倒气绝身亡。事发后,当涂县拘捕陈山递解太平府审问。太府衙以陈山“殴妻致死罪”,判处绞监候。并报请朝廷会审。会审大臣认为:陈山与滕氏结发夫妻,素无反目,只因陈琳谎说,移怒及滕氏,昏夜误伤人命。“杀夫以偿妻命,虽典刑具在”,但应“屈妻以存夫,亦纲常攸系”。最后,会审机关以陈“委有可矜”为理由,奏请皇帝改判减死之罚,从而终结此案。 ☚ 张奎致死人命案 谢玉等合伙强劫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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