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千案
清朝乾隆年间澳门华商陈辉千被葡人杀死的案件。乾隆八年 (1743年) 十二月三日晚,陈辉千醉酒后,与一名葡萄牙人发生争执斗殴,陈辉千被这名晏姓葡人用小刀戳伤致死。凶犯讯供以后,澳葡当局自行收管。香山县令王之正根据过去惯例,即洋人犯罪如与华人有关,由驻澳中国官员处理的规定,向澳葡当局提出交出凶犯的要求。澳葡当局对此要求多次无理拒绝,并声称近百年来犯罪的葡萄牙人俱在澳门惩治,如将凶犯交给中国政府,则违反葡萄牙政府的政令。他们又请求中国官府允准由他们在澳门处置这一案件。两广总督策楞经过会商后,对葡萄牙人作出让步,通知澳葡当局,允许由他们处置这一案件,但必须按照 《大清律例》 的规定,将凶犯处以绞刑,并派广州知府、香山县令等会同澳门葡萄牙当局在澳门执行。这一案件的处理,实际上改变了历代中国政府在澳门无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一律依律问断的惯例,演变为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由澳葡当局与中国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此例一开之后,在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由乾隆帝颁布的一个敕令中得到明文规定,而且列入清朝律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