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享益物权
是与完全享益物权(即所有权)相对而言。这种物权包括: (1)用益权。用益权是暂时且全部享有他人之物或权利而又不改变其形式与实质的权利。用益权可以根据合同、遗嘱、取得时效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用益权人为数人时,称为同时用益权或连续用益权。其享益顺序以取得该用益权之先后为依据。用益权存在的期限因用益权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而有所不同。是自然人时,最长不超过该人的生命存在期间;是法人时,最长不超过30年。用益权人得以生前行为暂时或最后将其用益权转移给第三人;(2)使用和居住权,即权利人或其家属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他人某物并收取有关孳息的权能。使用权只能是给自然人而非法人带来收益。使用权的存在是以有关权利人及其家庭的需要为前提,这与用益权不同。用益权不需要此前提。使用权的标的是居住的房屋时,就产生居住权。居住权是使用权的一种特别类型; (3) 地上权,即永久或暂时地在他人土地上兴建或保持一建筑物,或在其上进行或保持种植的权能。地上权得以合同、遗嘱或时效取得而设立,亦得以转让与土地权分离的既有建筑物或树木与灌木而产生。地上权亦可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而消灭: ❶在设定期间内没有实现建筑物或种植物,或在没有期限时,10年没有实现时;
❷建筑物或树木毁坏而其重建或新种植自毁坏之日起计,在同样期间内亦未作出;
❸地上权设立的确定时间已超过期限;
❹土地的地上权和所有权结合于同一个人身上;
❺土地消失或不可利用;
❻公共实体予以强制或赎买征收。(4) 地役权。地役权是一种以地产的负担和利用为内容的物权。地役权包括:眺望役权、檐滴役权、通行役权和水役权等。地役权亦可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出现时而消灭: ❶供役地与需役地结合为同一人所有;
❷出于任何原因而于20年间不使用;
❸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供役地产;
❹不取决于供役地所有人接受与否的放弃;
❺临时役权已超过期限。除此之外,从需役地显然不必要时开始,供役地所有人即可请求法院宣布消灭其役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