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民教养方式
解放初期,对一般院民单纯收容,同时对收容的游民、乞丐、妓女进行改造。1956年省人民委员会提出:“游民要同残老分开,残老要同儿童分开”,实行分类教养。1959年,根据全国会议精神,将院民划分为三种类型:1. 本人是劳动人民(如工人、农民、城市贫民、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小商贩以及其他独立劳动者和游惰习气不深的乞丐);2.本人是劳动人民,但历史上有缺点(如反动组织一般成员、被迫参加敌伪军士兵以及为生活所逼的妓女);3.本人非劳动人民或有历史问题者(如地、富、资本家、敌伪军官和宪警、反动党团、道会门骨干分子、敌伪保长以上人员、惯匪、土豪劣绅、兵痞、流氓等)。确定第一种人是养老对象,第二、三种人是改造对象,并给以不同的待遇和管理教育。1981年3月,规定对院民分类教养:老人以养为主;健全儿童养、教并重;残缺、呆傻儿童养、治、教结合;有家可归者准予领回;入院半年后无父母认领者,准许无子女公民领养。精神病人养、治结合,并根据不同对象进行药物、文娱、劳动和教育的综合治疗。同时要求各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内容的规章制度,不准侮辱、打骂收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