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怒笞郎官案
隋文帝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行新律后不久,有一天,因对某一郎官发怒,令人于殿前笞打。谏议大夫刘行本进言道,此人一贯清廉,他这次所犯过错又很小,希望文帝能宽免。然文帝正在气头上不能听从。于是,刘行本上前挡在文帝的前面说:“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臣言若非,当致之于理,以明国法,岂得轻臣而不顾也!考所言非私”。说罢,将所执笏板置于地上而退出。文帝收敛怒容,向刘行本道歉,于是赦免所笞郎官。法律已定,当依法办事,若郎官有罪,当交司法部门,依法定罪判罚,怎能由皇帝个人因怒而笞。开皇初,文帝尚能虚心纳谏,其后,殿杖成为常事。封建法制的败坏,往往自专制君主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