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法典
又称“金文法”,泛指商周以来,镌刻在各种青铜器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铭文。铸有法律铭文的钟、鼎、盘、盂等青铜器皿,或藏诸官府,或藏于王公贵族之家,一般是秘不示人的,然其皆具有法律效力,是调整当时人们社会生活的准则,稳定社会秩序及服务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法律规范。《墨子·兼爱篇》曾讲周人将法律“书于竹帛,镂于金石,琢于盘盂,传遗后世子孙者知之。”这种法律形式,始于商代,盛行于西周,是春秋末期“铸刑鼎”的滥觞。本世纪,尤其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先后出土了不少青铜器,反映了这一历史事实。如陕西岐山出土的《卫盉》、《五祀卫鼎》、《九年卫鼎》和《𪝟匜》,称为“四大法律宝器”,其铭文中有关法律制度的内容很多:有的记载有民事契约形成的全过程; 有的甚至保留着西周的契约形式和书写规则;有的铭文本身就是一则司法判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古代的刑法、民法、婚姻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人们称之为“青铜法典”。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兴起“变法”运动。铸刑鼎、作刑书是将原来秘不示人的青铜法,变为公开颁行的成文法,直到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仍以诏版或刻石的形式公布法律,这也可以说是青铜法典的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