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为加强经济统制、发展官僚资本而制订的主要法规之一。1938年10月公布,共36条。主要规定:(1)对棉、丝、钢铁、粮食、植物油等47项物品及经营这些物品的农矿工商企业依条例进行管理。(2)被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方法,原料种类、存量,工作时间及劳工待遇以及售价、利润等方面按经济部规定之标准实施。(3)战时必需之各矿业、制造军用品之各工业以及电气事业,收归政府办理,或由政府投资合办。(4)对于私有荒地得强制使用或征收。(5)对指定之物品,得依公平价格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