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国民账户体系中,它分为作为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和不作为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两类。准公司是指其职能类似于公司、具有一整套会计账户的非法人企业。在国民账户体系中,它被视为独立于其法律上所属单位的一个单独的机构单位,被当做公司处理。它包括: (1) 由政府单位拥有的、从事市场生产的,并类似于独立的公营公司经营方式的非法人企业;(2) 由住户拥有的、类似于独立的私营公司经营方式的非法人企业;(3) 由国外机构单位拥有的非法人企业,包括外国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的常设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不作为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包括: (1) 由政府单位拥有的、达不到准公司标准的非法人企业,仍属于政府单位;(2) 由住户拥有的、不构成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它不是独立于住户本身的法律实体,其所有者是以个人名义,而不是以企业名义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负债负有责任,仍属于住户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