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非理遣还继子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非理遣还继子案 非理遣还继子案南宋年间,湖南人郑文宾无子,养异姓小儿元振为子,当时未经官登记,年令也不可考,宋法律允许收养三岁以下小儿为子孙,从其姓,元振始终姓郑,可见文宾乃是依法收养,其兄弟郑逢吉也一直称元振为侄。而文宾死后,郑逢吉诉之官府,欲将元振遣还。官府依“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之条,判定郑逢吉无权要求遣还元振,立继之事,原本是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均无强行决定之理,元振之母非理遣还不可,更何况伯叔。逢吉在官府所画的宗枝图中,特地标明自已有二子,用意昭然,为此,杖逢吉一百,并于市曹枷项,示众十日。如此判决,多用于伤化风俗伦理之案犯,意在扩大影响,使公众为之警戒,免蹈旧辙。 ☚ 义子包并财物案 阿张立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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