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致命伤未引起死亡的损伤。分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轻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一定程度的器质性改变或部分功能障碍;重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鉴定非致命伤及其程序,除对实施刑法,准确量刑有重要意义外,对判断受伤后行为能力以及确定刑事责任、丧失劳动程序也很重要。 非致命伤不致构成死亡的损伤。根据损伤程度的不同,可分为重伤和轻伤两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5条规定: “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 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的; 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伤害未达上述规定的重伤程度,即为轻伤。鉴定重伤和轻伤,能为定罪量刑提供重要依据。尽管我国刑法对此已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这是原则上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检验当中,可遵照司法部印发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执行。 非致命伤指不致引起死亡的损伤。又分为重伤、轻伤及肉体痛苦等三种。 非致命伤non-fatal injury一般指不足以造成死亡的机械性损伤。依损伤的程度,可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非致命伤 非致命伤未引起死亡的损伤称为非致命伤。又可分为重伤和轻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应负不同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伤害: ❶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 ❷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❸其它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条文中 “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应包括毁损一肢或多肢的功能,从而引起功能的严重障碍及不可恢复的毁容。“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机能”,应包括: 因伤导致一目或双目失明、视力极度减弱,以致劳动能力显著降低; 因伤导致双耳完全的不能治愈的耳聋或听力极度减弱; 因伤丧失用语言表达意识的能力或因伤导致严重的不能治愈的口吃;因伤导致性器官功能障碍,以致丧失了性交、射精、受孕、分娩等能力;因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严重障碍如外伤性精神病、外伤性癫痫、严重神经官能症以致劳动能力显著降低等。“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应包括损伤引起难以治愈的慢性病致使劳动能力丧失或显著降低的情况,如骨损伤后发生慢性骨髓炎,久治不愈;受伤当时对生命有危险者(如急剧大出血,血液流入气管或发生空气栓塞等),虽然后来治愈,亦应属重伤范围;还有头颅、胸、腹、椎管的穿透创,当时均危及生命,并常引起危重的并发症,均属重伤。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因伤使劳动能力永久减退超过1/3者亦属重伤。 轻伤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碍的轻的损伤,受伤时或在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劳动能力降低不超过1/3,或仅在短期内有一定程度劳动力障碍者。 ☚ 致命伤 致命伤后行为能力 ☛ 000077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