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韩赵奴不为亡夫守服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韩赵奴不为亡夫守服案 韩赵奴不为亡夫守服案据《通制条格·户令》载:元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三月,中书户部平阳府申奏,有郭从训告韩阿巩不令其女韩赵奴为自己的亡夫郭四守服。户部经审议认为:韩赵奴既与郭四成婚,其夫身亡,应当“于夫家守服,以全妇道”。此案经“部准”编入《大元通制》,自此,夫亡,于夫家守服被定为元代百姓必须遵守的条例之一,充分反映了汉族文化中的妇道观念、丧服制度等对元代法律的影响。 ☚ 王来兴奸主幼女案 母在子不得主婚案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