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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为防止漏税而设立的赋税课征方法。始于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其法据田地定户,从户而征税。如某人在几甲几县有田,立为数户者,应归为一户;原为一户而实系数人所有者,则应各户分立。若有人未卖田亩,而移居于他处者,于征粮时令其改正。人居本县而田在他县者,依本籍之名,另立限单催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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