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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馆馆长的等级。领事等级一般分为:(1) 总领事;(2) 领事;(3) 副领事;(4)领事代理人。另外,国家有权对馆长以外的领事官员设定衔名(1963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9条),其级别由国内法律规章加以规定。按中国实践,除总领事和领事外有副总领事、副领事和领事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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