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管理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加拿大安大略省立公园管理立法 加拿大安大略省《省立公园法》第3.6条规定,经议会副总督批准,如有必要或有意愿,主管部长可以任命一个委员会为管理一个或几个省立公园提供咨询,并确定这个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和工作程序。第3.7条规定:(1)每一个省立公园都置于部长的控制与管理之下,而且将由部长任命的地区管理员或公园主任负责。(2)在不限制第(1)款普遍性的条件下,在省立公园的管理中,部长可以在地图上或计划中确定一些地域,然后将这些区域命名并划分为历史区、多种利用区、自然区、原始区、游憩区或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名称。(3)在不限制第(1)款的普遍性的条件下,经部长批准,地区管理员或公园主任在其负责的省立公园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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