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为履行承包合同,承担经营风险,必须向发包人提供财产保证的一种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人在承包时应以一定的财物作抵押或缴纳一定数量的抵押金。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完不成承包指标时,承包人要用抵押财物或抵押金作补偿。如抵押财物或抵押金扣除完后仍不能扭亏为盈,发包人有权中止承包人的承包合同。风险抵押承包可以强化对承包人的约束力,改变承包中负盈不负亏的做法,提高承包经营的效果。
风险抵押承包
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并要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以取得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一种承包经营形式。如果是企业经营者和全体职工人人都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那就是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风险抵押承包强化了风险机制,对进一步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有着重要作用。它体现了企业职工(参加抵押的职工)承包的主体地位,密切了经营者和职工关系,增强了职工的经营意识和对企业的关切程度,有利于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它增强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有利于克服企业行为短期化。同时把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有利于抑制消费基金膨胀。它增强了企业负亏能力,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